房子買貴了 難仲裁解約

  竹北縣治區房地產強強滾,購買預售屋或透過仲介業者買的房子,因未增值或買得太貴等因素,讓不少消費者自認有受騙感覺,從今年元旦到昨廿四日為止,向消保官靳邦忠投訴的房屋糾紛高達 48 件,其中 36 件要求解約退屋,但消保官無法仲裁解約。

  靳邦忠指出,買預售屋提出解約的理由琳瑯滿目,如高檔時買 380 萬的房子,交屋後房價降到 320 萬,現賠 60 萬,以房子沒增值要求解約,也有把房子列了 103 項缺失要求退屋,其他還有以高鐵未通車、公共設施未做、路樹死掉及風水不好等做為解約理由。

   ◎ 屬投資行為 與詐欺無關

  透過仲介買屋的消費者,則多以業者廣告不實,受營業員詐欺要求解約,如預售屋賣 780 萬,交屋半年內第一手轉賣 880 萬,接第二手的消費者花 1080 萬買到,事後得知買得比別人貴,認為業者詐欺,要求解約退錢。

  靳邦忠說,買房子是屬於投資理財行為,房屋買賣與詐欺、廣告不實無關。上述情形屬投資理財行為錯誤,法律上稱「動機錯誤」,房屋買賣契約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遵守契約原則,消費者單純要求解約屬私法行為,應透過鄉鎮市調解會、簡易法庭及民庭法官等民事法律解決。

  他並說,消費者指控業者廣告不實是主觀認定問題,業者宣傳手法在道德上是可被質疑,但不構成違法,同時土地市場為流動市場,房價也沒有固定行情標準,消費者在購屋時要多比較觀察,怪罪建商及仲介業者並不盡合理。

   ◎ 房屋有重大瑕疵 則可要求

  靳邦忠強調,消保官的權責在於市場機制的導正,以行政監督做裁罰及警示,並無法仲裁消費者與業者解約。

  什麼情況可以解約呢?靳邦忠說,依民法 359 條「瑕疵擔保責任」規定,房屋如有喪失價值或效用,如海砂屋、鋼樑歪曲、結構安全堪慮等房屋重大瑕疵,建商要負修補義務,消費者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要求解約。

  本文轉載自 95-01-25 ╱ 中國時報 ╱ 第 C2 版 ╱ 新竹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