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 漏水居多 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權 收取斡旋金比例亦高
市府地政處統計歷年來的買賣房屋糾紛類型,以房屋漏水問題佔三成二最多,其次為不動產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權佔一成六和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權佔百分之八,顯示購屋常識非常重要。
據市府地政處統計,高雄市每年房屋買賣登記約三萬多件,透過業者仲介的購屋糾紛,三年來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者約八十多件,比率雖不高,但對消費者而言,產生莫大困擾。
地政處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業者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消費者解說,消費者為了自身權益,購屋時有權要求銷售業者出示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房屋產權是否清楚、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及其位置,業者都應在說明書上詳實記載。
其次,消費者也有權向業者要求先攜回契約書審閱至少三至五日,消費者一定要詳閱契約內容;而仲介業者在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的同時,也應主動告知並提供消費者得自由選擇交付「斡旋金」或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免交付斡旋金,並說明二者的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釐清責任,簽約時最好在契約上明確約定,房屋如果發生漏水問題,業者與賣方應負擔的瑕疵擔保責任,也要瞭解業者是否有提供房屋漏水的保固服務,以及在保固服務期內消費者是否須自付部分維修工程費用的約定。若遇到漏水問題發生,為慎重起見,最好拍照存證,並以存證信函通知業者及賣方,保全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得以舉證。
地政處強調,不動產價值高,消費者可透過合法不動產仲介業或不動產代銷業買賣房地產,對交易雙方較有保障;如需委託申辦不動產登記相關事項,應委託合法地政士代辦,產權較有保障。買屋或賣屋如發生爭議,向業者申訴後仍未獲得妥適處理,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三六八五)或地政處(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二六二五、二六二六)提出申訴。
本文轉載自 95-10-26 ╱ 中華日報 ╱ 高雄市